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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涉氢新政策:给予总造价15%最高不超过l00万元资金补助
作者:官方 来源:大连市人民政府 所属栏目:氢能政策 发布时间:2023-09-05 11:46
[ 导读 ]9月1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印发《大连市促进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和国际物流中心全面振兴新突破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氢启未来网获悉,9月1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印发《大连市促进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和国际物流中心全面振兴新突破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该政策在氢能方面指出,鼓励造船企业研发建造绿色能源船舶。对大连市造船企业建造并在大连市投入运营的氢能船舶的,给予总造价15%最高不超过l00万元资金补助。

政策的发布为大连市氢能船舶产业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通过提供资金补助,鼓励更多的造船企业投入到氢能船舶的研发和建造中来,从而推动氢能船舶产业的发展。

原文如下:

大连市促进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和

国际物流中心全面振兴新突破的若干政策

为促进大连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和国际物流中心实现新一轮振兴和发展,提升港口联通性,提升要素集聚能力,培育产业发展生态,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努力取得突破性建设发展成果,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1。鼓励新增远洋海运航线。对新开空白航区的国际集装箱远洋干线并稳定运营,首年在我市港口挂靠不少于40航次的,给予1000万元/航线的资金奖励;次年及第三年在我市港口挂靠不少于45航次的,每年给予1000万元/航线的稳定航线运营补贴。对新增面向RCEP协定中的澳大利亚、新西兰,以及印度、巴基斯坦区域的远洋次干线并稳定运营,首年在我市港口挂靠不少于40航次的,给予500万元/航线的资金奖励;次年及第三年在我市港口挂靠不少于45航次的,每年给予500万元/航线的稳定航线运营补贴。(牵头单位:市政府口岸办,配合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

2。鼓励新增南北内贸航线及外贸内支线。对新增面向国内的南北内贸航线以及符合大连大窑湾港启运港退税政策的外贸内支线并稳定运营,首年在我市港口挂靠不少于50航次,给予50万元/航线的资金奖励;次年及第三年在我市港口挂靠不少于50航次,每年给予50万元/航线的稳定航线运营补贴。(牵头单位:市政府口岸办,配合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

3。支持发展集装箱水水中转业务。对以大连港为中转港,开展环渤海集装箱水水中转业务的承运人,以每年环渤海支线实际完成量为基数,分3个年度给予资金补贴,补贴标准为首年90元/标准箱、次年70元/标准箱、第3年60元/标准箱。(牵头单位:市政府口岸办,配合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

4。鼓励船舶运输企业落户和扩大运力规模。吸引船舶运输企业来连发展,对在大连开业总运力达到2万-5万载重吨、5万以上-10万载重吨、10万以上-30万载重吨、30万以上载重吨的船舶运输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8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一次性资金奖励。鼓励本市船舶运输企业新增运力,对新增0.5万载重吨以上的自有营运船舶,船龄10年及以内的给予每载重吨100元的一次性补助,船龄10-18年(含18年)的给予每载重吨50元的一次性补助;从市外以光租方式租入并经营的船舶奖励标准按照50%执行。(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配合单位:大连海事局、市财政局)

5。支持船舶运输企业扩大运输生产。对在我市注册且连续经营2年以上的年度水路运输周转量达到10亿吨公里的船舶运输企业,按年度水路运输周转量增长幅度,同比增长达到5%-10%的,给予30万元奖励;同比增长达到10%以上-20%的,给予120万元奖励;同比增长达到20%以上的,给予200万元奖励;对在我市注册且年度水路运输周转量达到10亿吨公里的船舶运输企业,水路运输周转量连续三年同比增长幅度达到10%以上的,再给予10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6。支持航运服务企业落户和发展。对新落户的船舶融资租赁、船舶技术服务(不含船舶修造)、船舶保税供应等航运服务企业,年度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且地方直接经济贡献100万元以上的,在直接经济贡献范围内给予资金奖励。新落户企业达到大连市总部企业认定标准的,根据实缴注册资本分档给予800万元-1600万元落户奖励。鼓励国内外知名航运研究院所、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认证机构等航运功能性机构来连发展。对具体负责招揽引荐船舶运输企业、航运服务企业及航运功能性机构来连的招商引资平台,连续3年给予招引来连企业的直接经济贡献3%的资金奖励。(责任单位:中山区政府,高新区、金普新区管委会)

7。支持港航物流企业盘活闲置资产。对港航物流企业利用闲置的土地、房屋、设备等闲置资产促进港航经济发展的项目,按实际投入的3%给予最高300万元的补助,并采取调整规划用途、商业配套比例、延长土地使用期等方式推动资产盘活项目启动。(责任单位:中山区政府,高新区、金普新区管委会)

8。支持航空运输发展。继续执行《大连市航空运输业发展专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对恢复、新增、加密客货运航线,旅客中转航线等给予资金补贴。(牵头单位:市政府口岸办,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9。鼓励造船企业研发建造绿色能源船舶。对我市造船企业建造并在我市投入运营的氢能船舶的,给予总造价15%最高不超过l00万元资金补助。(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10。支持发展海铁联运。对普通海铁联运年重箱量超过一定规模的多式联运经营人,给予200元/标准箱的奖励。对年重箱量超过一定规模的冷藏班列经营人,在普通海铁联运补贴基础上给予1000元/标准箱的奖励。支持多式联运“一单制”试点建设,对入选辽宁省“一单制”试点项目并验收成功的试点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11。鼓励物流企业做大做强。对于新入选全国物流50强、全国民营物流50强的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获评国家5A、4A、3A级的物流企业和国家五星、四星、三星级的冷链物流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等级提升企业给予补差奖励。(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配合单位:市商务局、市邮政管理局、市财政局)

12。鼓励大型电子商务中心仓储项目落户。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在连注册设置辐射东北亚地区中心仓,中心仓季度销售达8万单的,对从大连市发往省外各地(国内)的包裹,按季度给予5元/单的物流费用补贴。每家中心仓企业每季度物流费用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牵头单位:市商务局,配合单位:市邮政管理局、市财政局)

13。鼓励航运保险快速发展。落实航运保险补贴政策,对注册在大连经营航运保险业务并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的保险机构,且航运保险产品经过银行保险监管部门备案的,以2020年度航运保险原保险保费收入为基准,对补贴年度超出基准的增量保费进行补贴,补贴标准为增量保费的3%。(牵头单位:市金融发展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大连监管局)

14。加大航运融资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在合规审慎前提下,根据航运物流和船舶租售的资金周转特点,优化业务流程,创新金融产品,大力发展特色航运金融业务,为航运相关企业提供更多更优的融资服务。(牵头单位:市金融发展局,配合单位:市交通运输局、人民银行大连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大连监管局)

15。培育和支持航运物流企业上市。对我市拟在境内首发上市的航运物流企业,按照完成改制、辅导验收、正式申报、发行上市四个环节分别给予补贴60万元、60万元、180万元和100万元,最高补助400万元;在“新三板”挂牌的,完成挂牌后一次性给予补贴140万元;境外主板或创业板上市,并实现融资1000万美元以上(含首发和非首发)的,一次性给予补贴400万元。(牵头单位:市金融发展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大连证监局)

16。支持建立航运发展基金。在我市政府引导母基金框架下,鼓励社会资本出资组建相关子基金,重点投向我市航运、现代物流、航运服务等产业项目。(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国有资本管理运营有限公司、市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运营有限公司)

17。进一步强化市校合作。支持大连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研究院做大做强,鼓励大连海事大学在智慧航运、现代港航物流供应链、高端航运服务业等方面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科技成果转化等活动。(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大连海事大学)

18。重大事项“一事一议”。对大连航运和物流产业发展具有重大促进作用的企业、机构、协会和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支持,由市政府研究确定。

本政策有效期为3年,相关实施细则另行制定。政策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本政策奖补资金由市财政、企业注册地所在区(市)财政按现行财政体制负担,另有规定的除外。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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