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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发布规范汽车加氢站建设运营管理工作征求意见稿!
作者:官方 来源: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所属栏目:氢能政策 发布时间:2023-06-20 16:30
[ 导读 ]《关于规范汽车加氢站建设运营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氢启未来网获悉,近日,为了进一步促进车用氢能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提高浙江省加氢站建设运营能力,助力浙江省“双碳”目标的实现,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起草了《关于规范汽车加氢站建设运营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内容如下:

关于规范汽车加氢站建设运营管理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为了推动和深化全省汽车加氢站(以下简称加氢站)建设和运营规范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加氢站建设运营管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省第十五次党代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紧扣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统筹推进氢能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健全加氢站建设运营管理制度,明确加氢站建设运营相关要求,促进我省氢能产业安全、健康、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按照安全环保、科学规划、有序建设、规范运营的原则,加快建成一批科技含量高、示范效应强的加氢站,构建布局合理、服务当地、兼顾过境、衔接顺畅的全省加氢站网络体系;进一步理顺加氢站监管体制,构建跨部门协同的监管长效机制,加强加氢站建设运营安全监管;加快制定完善加氢站管理有关政策,推动完善加氢站安全管理制度和标准体系建设走在全国前列。

二、重点工作

(一)加强加氢站建设管理

1.加强设施合理布局。加氢站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各地应根据氢能产业和加氢站发展规划,将加氢站建设内容纳入燃气专项规划,可结合燃气专项规划的修编制定专篇或根据需要单独编制加氢站建设专项规划。相关技术导则由省建设厅另行发布。各地应完善专项规划动态调整机制,确需在规划外新增站点的,当地燃气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专项论证通过后可纳入规划。

2.规范站点建设程序。新建、改建、扩建加氢站项目按照我省建设项目基本建设程序进行报批。加氢站工程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标准和规范。加氢站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安全评价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或能力。加氢站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送给燃气主管部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3.加强安全设施监管。加氢站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城管执法)部门在建设单位申请专项施工图审查、经营许可等环节应对安全设施的材料加强审核。同时加氢站属于特殊建设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依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加强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工作。

(二)规范经营许可管理

4.明确经营许可申请条件。加氢站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燃气经营许可应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取得营业执照;

(2)符合加氢站相关规划要求;

(3)有稳定的、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的氢气气源;

(4)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加氢设施;

(5)有固定的、符合消防等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

(6)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7)有与企业经营规模、加氢站等级相适应的合格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需经专业培训并经燃气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其中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持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上一级控股公司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管理人员也视为满足要求。加氢站操作工单班不少于2人,并随经营规模适当增加人数;加氢站经营企业能源、城镇燃气、化工或安全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指定的统计员不少于1人。允许与加油、加气等合建的加氢站统筹利用站内人力资源,但混用或兼职人员应经相应的专业培训和考核合格。

5.明确经营许可申请材料。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燃气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营业执照证明;

(3)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范、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风险管理体系以及应急预案;

(4)从业人员专业资格证书和培训合格情况;

(5)固定的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6)气源证明。氢气气质检测报告;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书或供用气意向书;

(7)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

(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6.加强经营许可管理。燃气主管部门通过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的方式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现场核查应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参与,燃气主管部门应根据当地工作需要,建立专家库,做好技术支撑。经营许可的申请、延续、撤销、注销、变更,加氢站停业、歇业或者关闭等情况按照《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执行。

(三)加强企业安全管理

7.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加氢站经营企业应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运行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加氢站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运行现场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工作人员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检查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等。

8.加强加氢站设备管理。加氢站经营企业应对设备设施日常运行、维护保养、应急维修、备品备件和更新报废等提出安全管理规定,制定站内主要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在主要操作点上标示相关安全负责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等信息,在危险区域及重要设备处张贴设备安全操作规程、相应安全警示标志。

9.定期开展隐患排查。加氢站经营企业应定期开展防火巡查和安全检查,明确巡查、检查的内容和周期。对检查中发现的风险隐患,应立即进行整改。对暂时无法整改的风险隐患,应制定有效防范措施,明确整改完成期限。对加氢站存在暂时无法整改的风险隐患,但确有发生现实危险的,应当立即停止运行。

10.定期开展安全评价与安全评估。加氢站经营企业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在正式经营前以及后续每3年对加氢站进行安全评价,出具安全评价报告,并将报告报送当地燃气主管部门备案;每年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或有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的专家对加氢站的日常运营进行安全评估。

11.推进运行数字化管理。加氢站经营企业应建立和使用符合主管部门要求的数据采集和智能化管控平台,对站内氢气设备运行日志(运行参数、维护保养记录、检验标定记录)、充装和加注信息、隐患事故处置记录等信息进行记录和管理,连续录制数据的保存时限不少于1年。

12.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加氢站经营企业应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规定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加氢站经营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属地燃气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四)提升政府监管能力

13.加强安全隐患和事故处置。各地市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对加氢站建设经营工作的监督检查,不断推进加氢站监管数字化、智能化水平。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有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备设施。较大及以上事故情况和处置结果应逐级上报至省级燃气主管部门以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将加氢站建设运营管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优化监管体系,简化审批流程,共同推进加氢站规范建设运营。

(二)强化政策引导。鼓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对已建成并规范运营的加氢站给予资金倾斜和政策扶持。鼓励和支持加氢站经营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探索加氢站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以及先进技术的应用推广,鼓励建设相关科学实验室,提高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水平。

(三)创新工作机制。支持各地积极开展氢能示范工作,创新解决加氢站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改革事项;各地要在管理机制、安全防范、数字赋能、制加一体等方面积极探索,大胆创新,细化落实加氢站建设运营的各项工作,切实提高加氢站管理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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