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青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起草了《青岛市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其中指出:支持降低氢燃料电池汽车加氢成本。对在青岛市建设运营的加氢站,终端销售价格不超过35元/Kg的,按照2023年20元/Kg、2024年15元/Kg给予运营补助。
原文如下:
青岛市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实体经济振兴发展三年行动方案,打造现代产业先行城市,构建产业链完善、技术领先的新能源汽车产业体系,促进产业平稳健康发展,制定若干政策措施如下:
一、支持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企业增产提效(一)对在我市投资设立、且已纳入我市统计核算范围的整车生产企业生产的新能源汽车(不含氢燃料电池汽车),按照实际销售收入比上一年度(2022年比2021年、2023年比2022年、2024年比2023年)增长部分的0.5%给予增产提效奖励,政策期内单个企业总奖励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二、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补链强链(二)对2022年1月1日以后在我市新设立的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电池、电池成组、电机、电控、燃料电池电堆模块及系统等)独立法人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在项目建成验收并形成主营产品开票销售后,按照该项目设备投资额的20%给予最高1000万元一次性奖补。(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三)对2022年1月1日以后在我市新设立的新能源汽车其它零部件及系统(电动空调、电动转向机、电动刹车、电仪表、远程监控装置、制动能量回收装置等、燃料电池系统相关
三、支持氢燃料电池汽车产业发展(四)对在我市投资设立、且已纳入我市统计核算范围的整车生产企业生产的燃料电池汽车,按照实际销售收入比上一年度(2022年比2021年、2023年比2022年、2024年比2023年)增长部分的1%给予增产提效奖励,政策期内单个企业总奖励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对既生产氢燃料电池汽车,又生产其它新能源汽车产品的整车生产企业,氢燃料电池汽车增产提效奖励单独核算,不影响享受本政策措施关于“支持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企业增产提效”的奖励。
(五)支持降低氢燃料电池汽车加氢成本。对在我市建设运营的加氢站,终端销售价格不超过35元/Kg的,按照2023年20元/Kg、2024年15元/Kg给予运营补助。(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四、给予新能源汽车路权优先支持(六)研究出台高排放燃油货车限行政策和绿色城配支持政策。(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配合)
本政策措施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负责解释。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及技术、市场、产业、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