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温州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印发《温州市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及推广应用若干政策措施》(以下简称《政策措施》)的通知。
《政策措施》提到——
1、鼓励先进新产品研发。对企业新开发的新能源乘用车、客车、货车和氢燃料电池汽车产品,进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新发布车型,且在进入目录后一年时间内销量分别达到 1000 辆、200 辆、500 辆、50 辆的,按照每个车型 100 万元给予开发生产企业最高 500 万元。
三、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16.支持加快推进建设加氢站建设。对 2022 年 1 月 1 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建成投用的日加氢能力1000公斤及以上、500 公斤及以上、500 公斤以下的加氢站,分别给予每站 500 万元、300 万元、150 万元的奖补,且奖补额度以不超过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投资成本)的 50%为限。
原文如下:
温州市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及推广应用
若干政策措施
为贯彻国家“双碳”重大战略部署和中央政治局关于支持新能源汽车加快发展的有关精神,全面落实国家《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工作部署,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应用,加快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全力支持我市打造国内重要的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和推广应用示范城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链培育发展
1.鼓励先进新产品研发。对企业新开发的新能源乘用车、客车、货车和氢燃料电池汽车产品,进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新发布车型,且在进入目录后一年时间内销量分别达到1000辆、200辆、500辆、50辆的,按照每个车型100万元给予开发生产企业最高50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各县〔市、区〕政府;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2.支持企业扩大销量。支持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提升产品品质、扩大销量,对新能源乘用车、货车年销量首次达到5万辆、1万辆(之后每增加5万辆、1万辆)的生产企业,分别给予1000万、500万奖励。鼓励动力电池企业提升产品竞争力,加大与整车企业配套力度;对动力电池年供货量首次达到3GWh(之后每增加3GWh)的生产企业,给予500万奖励。每家企业申领次数累计不超过3次。(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各县〔市、区〕政府;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3.支持企业创新平台建设。支持市区范围企业创建省级以上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新认定的国家级技术创新中心奖励1000万元;新认定的省级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分别奖励300万元、500万元,国家级翻倍奖励;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奖励300万元、30万元;新认定的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分别按照国家级800万元、国家地方联合500万元、省级300万元;其他各县(市)可参照执行。(责任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4.支持企业开展技术攻关。设立新能源汽车重大科技研发专题,每年市财政安排不少于1000万元专项资金(具体以实际立项支持数额为准),重点支持企业以组建创新联合体等方式,围绕整车,动力电池、电机、电控和智能终端等关键零部件,燃料电池系统和核心部件,以及动力电池电解质、正负极材料等关键材料等方面开展科研攻关。(责任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经信局)
5.支持产业链协同创新。提升产业链上下游融合发展水平,推动整车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关键零部件企业加强合作,在整车制造、关键零部件生产、智能化系统和充换电设施开发等领域组成若干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共同体,共同开展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协同推进产业链创新发展。对成功创建省级新能源汽车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共同体,给予3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各县〔市、区〕政府;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6.支持产业配套体系建设。支持企业加快制订新能源汽车、智能网联汽车关键零部件生产和应用标准,支持将企业标准和团体标准上升为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加快建设关键零部件第三方检测认证中心,给予600万元建设补助。积极推广动力电池编码制度,加快建立安全可控的关键零部件质量控制和追溯机制。完善检测服务体系,建设省级汽车零部件产业计量测试中心,给予3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政府;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7.支持提升整车配套能力。鼓励汽车零部件企业加强与新能源整车企业开展深度合作,协同开展新产品研发和应用,提升我市零部件企业的整车配套率。当年新成为新能源汽车整车企业一级配套供应商的零部件企业,每新配套一家新能源整车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每家企业奖励不超过15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各县〔市、区〕政府;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二、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8.支持推广新能源公交车。深入推进新能源公交车替代燃油公交车,除特殊环境和用途外,2021年底实现新增公交车辆电动化率达到100%,全市范围内不再新增或更新燃油公交车(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政府)。继续实行新能源公交车补助政策,市区范围内对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购置新能源公交车按国家补助标准1:0.5比例配套,技术标准按照国家相关部委年度文件执行,其他县(市)参照执行(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9.支持更新新能源出租车。鼓励出租车(含网约车、巡游车)使用新能源汽车,新增或更新的出租车全部采用新能源汽车,逐步提高新能源汽车占比,到2023年达到60%以上。市区(除洞头区外)对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淘汰燃油巡游车更新或新增购置使用新能源巡游车的车辆所有人,按照2万元/车给予补助,洞头区及各县(市)参照执行。修订温州市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优化准入标准,推动新能源汽车应用。鼓励我市汽车生产企业推出适用于出租车的车型和优惠举措,促进出行市场低碳绿色发展。(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政府;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10.支持城市配送货车新能源化。加快城市配送车辆新能源化,积极引导乡村配送车辆新能源化,支持鼓励城市快销品、家用电器、家居建材、快递物流等领域配送车辆由传统燃油车、低速电动汽车、电动三轮车等更换为新能源汽车,到2023年城市建成区的新增城市配送车辆电动化率达到60%以上。(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邮政管理局,各县〔市、区〕政府)
11.支持加速专用车辆新能源化。加快推进环卫、园林、市政等城市公共特种车辆及机场通勤、景区用车等车辆新能源化,除新能源车无法满足功能要求外,原则上采购新能源车。(责任单位: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交运集团,各县〔市、区〕政府)
12.支持推进公务用车新能源化。在符合公务用车标准和单位需求的前提下,全市范围内机关单位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示范带头应用新能源汽车,新增或更新公务用车时,除特殊地理环境、特殊用途等因素外,原则上应购置新能源汽车,优先采购提供新能源汽车的租赁服务。(责任单位: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各县〔市、区〕政府)
13.支持加快驾驶培训用车电动化。加快推进准驾C证车型驾驶员考试用车替换为新能源汽车,推动驾驶培训机构配置新能源驾驶培训用车,从源头上提升驾驶人对新能源汽车的认知度和接受度。(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各县〔市、区〕政府)
三、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14.支持公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按照适当超前的要求,分类有序地推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继续支持各运营企业充分利用现有场地和公共设施建设公用充电基础设施,对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建设运营且已接入温州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智能服务平台,按充电基础设施功率给予补助,补贴标准按照直流每千瓦200元、交流每千瓦80元执行。(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区〕政府;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15.支持换电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快速更换市场发展,有效缩短新能源汽车补能时间,到2023年底前在全市建成投用至少15个新能源汽车换电站,对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建设投用的换电站给予建设补贴,按充电基础设施功率给予每千瓦500元、最高50万元的建设补贴。(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区〕政府;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16.支持加快推进建设加氢站建设。对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建成投用的日加氢能力1000公斤及以上、500公斤及以上、500公斤以下的加氢站,分别给予每站500万元、300万元、150万元的奖补,且奖补额度以不超过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投资成本)的50%为限。(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住建局,各县〔市、区〕政府;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17.支持旅游线路充电设施建设。倡导绿色旅游方式,支持在各类旅游景区、康养度假地停车位建设充电设施,国家4A级以上景区建设充电设施车位比例不低于15%(责任单位: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支持加快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停车位建设快速充电桩,实现全市各高速服务区充电设施建设全覆盖,充电车位比例不低于10%,并根据车流量逐年提升(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18.支持县镇村充电设施建设全覆盖。在相邻县域之间的道路节点加快充电设施建设,至2022年底,建成投运至少20个站点,合计不少于200个直流充电桩,并逐年增加(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支持实施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全覆盖工程,至2021年底实现充电基础设施乡镇街道全覆盖,至2023年实现充电基础设施村居社区全覆盖。(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市、区〕政府
19.支持公共区域充电设施建设。拥有停车场的各级机关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利用内部停车场资源建设充电设施,建设充电设施车位比例不低于12%。在大型商场、超市、文体场馆停车场以及交通枢纽、驻车换乘点等城市人口集聚区的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建设充电设施的车位比例不低于20%。(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区〕政府)
20.支持城市配送网络节点充电设施建设。根据新能源货车的充电需求,引导充电桩(站)向城市货运配送三级网络节点以及商贸区、物流集聚区等区域布局,在土地供应、供电等方面支持企业建设充电桩,鼓励投资建设或运营企业为新能源货运配送车辆充电提供便利和优惠,提升在城市配送网络节点充电设备比例,城市配送新能源货车车桩与车辆配置比例不低于1:4。(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委)
21.支持推进居住社区充电设施建设。坚决落实国家对新建住宅小区停车位应当100%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规定,加大配建力度,建成区新建住宅停车位比例不低于20%配建充电基础设施(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老旧小区改造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合力配建充电基础设施,鼓励物业服务人与有资质的充电桩建设运营企业合作在小区公共停车位建设充电设施;鼓励拥有专用固定车位的居民自建自管充电设施,居民自建充电基础设施应与物业服务人签订服务协议,由物业服务人协助管理,并向当地电力部门提出用电报装(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对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在我市购买新能源汽车并上牌的个人消费者且在自有(或有1年及以上使用权)固定车位上通过电力部门报装的自用充电桩,给予600元/桩的充电费补贴。(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区〕政府;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22.支持强化充电设施监管服务。健全完善全市充电基础设施智能平台服务管理机制,强化各充电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引导市内所有公用、专用充电设施接入平台接受监管。鼓励个人充电设施接入平台,提高充电服务的智能化、数字化、便捷化水平。支持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做强做大,对纳入市级平台管理的公用充电站点,以充电基础设施的实际充电量为基准,对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单位给予0.10元/千瓦时运营补贴。(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区〕政府;配合单位:温州电力局、市财政局)
四、其他新能源汽车推广支持举措
23.实施停车优惠政策。对全市范围内政府投资或利用国有资源建设的公共停车场、机动车路内停车泊位,新能源汽车停车实行当日首次2小时以内免收停车费的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国资委,各县〔市、区〕政府)
24.加大城市管理执法力度。强化对传统燃油车辆占用新能源汽车专用充电停车位的执法管理和劝导提醒,对占用新能源车位的行为,交警部门与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管理。(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各县〔市、区〕政府)
25.支持新能源货车通行政策。取消市区范围内单位及个人新增纯电动新能源小型货车上路额度单竞投,予以直接上牌。(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
五、保障措施
26.提高政治站位。各地各部门要深刻认识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及推广应用的重大意义,按照职责分工积极担当、主动作为、勇于创新,进一步优化我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生态,加速推进打造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示范城市。
27.加强组织领导。在温州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统一指导下,进一步强化统筹协调,明确各部门职责任务分工;各县(市、区)对应组建相应工作机构,形成上下联动、有序推进的工作机制。
28.压实工作责任。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承担起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及推广应用的主体责任。市直相关责任单位要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组织本行业、本系统抓好工作落实。同时,将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纳入重要降碳措施,纳入对各县(市、区)政府节能减排降碳成效考核体系。
29.加强宣传引导。主流媒体要开设专栏、专版、专题、专用频道,主动加强对新能源汽车产业及推广应用的宣传;各县(市、区)充分发挥融媒体平台作用,共同掀起新能源汽车宣传高潮,提高全社会对新能源汽车的认知度和接受度,加强对本地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了解度,努力营造有利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附 则
1.适用对象。本政策适用奖补对象为申报时注册地和财政收入在温州市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和温州户籍或者持有温州地区居住证的个人。同一主体同一事项不重复享受同类政策(包括延续政策)。
2.奖补兑现。关于补贴资金拨付和兑现时间。申报时间和流程以具体申报通知或申报指南为准,奖补资金适用统一的奖补资金兑现管理办法,分类纳入温州市惠企利民资金直达智控系统办理。奖补资金主要来源于上级相关专项资金、市财政及各县(市、区)财政统筹安排。除明确市财政出资外,其余补贴政策均按现有财政体制分担。“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相关政策补贴属于专项工作推进扶持资金,不受总量控制。
3.政策效力。本政策自2022年2月20日起开始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由各责任单位负责编制申报指南并组织实施。我市已发布的其他相关市级产业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政策实施期间如国家政策、成本等因素发生变化的,将适时对政策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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