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0日,国家能源局公布三起安全生产监管典型执法案例。
其中一项案例为: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对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井冈山电厂行政处罚案。
2022年7月27日,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在开展2022年江西迎峰度夏能源保供现场督查时发现,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井冈山电厂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氨区送出管道(输送氨气的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氢站干燥间框架二供氢母管法兰未按规定可靠跨接、处于氢站一期电解间半径4.5m的爆炸危险2区空间的控制室(配电间)内部分电气不防爆。华中能源监管局会同江西能源监管办进行了现场核查,制作了《现场检查确认书》,询问电厂负责人后制作了《询问笔录》,并于2022年9月13日立案。2022年12月5日,华中能源监管局对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井冈山电厂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调查认定,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井冈山电厂存在如下违法行为:
一是电厂未在氨区送出管道(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应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二是电厂氢站干燥间框架二供氢母管法兰当前使用铜丝扭接,跨接不可靠,未按《氢气站设计规范》(GB50177-2005)第9.0.4条规定采用金属线跨接,属于安全设备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应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三是电厂控制室(配电间)与氢站一期电解间之间外窗最近距离为3米,处于氢站一期电解间半径4.5m的爆炸危险2区空间,控制室(配电间)内部分电气设备不防爆,违反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2014)第5.2.2条爆炸性环境内电气设备保护级别选择的规定,属于安全设备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应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结合每类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华中能源监管局根据《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指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依法处以罚款人民币8万元的行政处罚。